1.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4. 留置: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应当留置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留置权人不得随意处置该动产。
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