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
从省医保局获悉,按照《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出台实施细则,4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地区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增强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提升保障效益,减少门诊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