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