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的过错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次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