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诽谤、侮辱他人。
侮辱是指使用言辞、行动等方式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影响他人的社会名誉和形象。违反这项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