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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的主要依据及适用
时间:2025-04-17 06:34:40
答案

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7种情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谈话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运用开展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诫勉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置方式,本法是监察机关进行诫勉的主要遵循。

  诫勉的适用情形

  经过归纳总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对其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一是存在轻微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须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危害较轻的;三是存在违纪行为,本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但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形,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并予以诫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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