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没有十分严格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公文字号是要按行文方向编排的。
一、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等)的文号可编在一起。因为上行文的文号中一般不现“发”字,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的请示公文,就应编为“不府〔2012〕*号”。
二、一般的下行文(通知、意见、通报、决定等)的文号可以编在一起。
三、平行文(函)及信函式下行文(通知、批复等)的文号可以编在一起。
四、会议纪要应单独编文号。千万注意,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文号不要混在一起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