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笫63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保留五年。
设置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一方面使个人因不良信息受到适当的约束和相应的教育,督促个人履行义务、避免形成不良信息;另一方面给有不良信息的个人在履行义务后重新开始的机会,使其可以更加重视信用记录,从而有效引导社会公众形成诚信、守法的意识。
从国际立法情况看,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7年、10年,《条例》立法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确定5年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从近年的实践来看这一期限有效平衡了信用记录的约束力和对信息主体的保护。”
征信管理局还提示个人征信报告仅是相关决策的参考因素之一。“《条例》明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客户资产状况等自主作出信贷决策,信用报告仅是其参考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