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资、保险费、公积金等法律规定的费用。其中,公积金是指职工薪资中的比例一定的部分缴纳到与住房相关的公共基金中,由此构成一种住房公积金制度。
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是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但并未规定单位聘用人员不交住房公积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为合法聘用人员,单位要求职工提供合法证照并录入社保公积金系统,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未按规定进行缴纳的单位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