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业保险指的是纳税人自行购买并支付保费的各种商业性质的保险。而家庭成员的保险属于个人风险意外保险范畴,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
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纳税人本人购买并支付了商业性质的保险才能作为专项扣除项目之一进行抵扣。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属购买并支付了风险意外类别、医疗健康类别等非商业性质的保障支出,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入专项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