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门卫止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伤情鉴定时间不计入侦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