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涉及生态红线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和《生态红线划定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地区的生态红线收纳区确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并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具体实施。
此外,为了保障生态红线的划定和保护工作的实施,国家还成立了生态红线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派了专门的督察组对各地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全面督察。
因此,获得建设用地涉及生态红线的审批需要经过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