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报销标准:
(1)一级医疗机构60%;
(2)二级医疗机构40%;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报销限额:
(1)一档参保人300元;
(2)二档参保人500元。
3、起付线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注: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普通门诊,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