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诊所开办条件如下: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