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评残的要求包括: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