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本基金会理事相互间无亲属关系(或私人财产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理事间相互近亲属关系任职的人数未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理事间相互近亲属关系任职的相关规定。 理事成员必须为深户或者有深圳居住证,发起设立基金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理事会担任理事的不超过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