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各两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审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复印件二份);
(7)管理制度文本(二份);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2、区畜牧兽医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