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90天;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对随同申请人可签发与主申请人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探亲签注。
2.
商务签注(S)。 已备案的企业机构人员,根据备案规定,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